岳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应急管理、指挥、预警、处置和保障体系,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工作原则
1.2.1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动突发事件应对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2.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1.2.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强化忧患意识,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充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
1.2.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有效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2.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发挥驻地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骨干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2.6科技支撑,提升能力。运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先进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教育引导公众增强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综合能力。
1.2.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1.3编制依据
1.3.1国家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各类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包括突发各类群体性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4.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4.2突发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等。
1.4.3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防敌空袭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大规模集体上访;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阻扰工程设施施工;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群体性冲突或踩塌事件;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等。
1.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上述突发事件发生时,在类别上易出现相互交叉关联现象,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5县应急预案体系及预案衔接
应急预案即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科学、迅速、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类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审批、备案、发布等,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其构成种类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补充完善
2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2.1自然地理、气候、降水情况
岳阳县处新华夏系巨型第二沉降的次一级隆起带。县境地势自东北幕阜山余脉向西南的东洞庭湖呈降阶梯状倾斜。山地主要分布在毛田、张谷英、月田、公田等乡镇的一部分地方。平原主要分布在筻口、新墙、麻塘、中洲、荣家湾、黄沙街等乡镇。境内降水变化趋势受地理位置影响,西部滨湖区水量偏少,逐步向东部中低山区递增,东部靠近平江县幕阜山暴雨中心,年平均降水量在1500毫米以上。
2.2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岳阳县辖14个乡镇和1个办事处,总人口约7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7万人,2019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53.79亿元,按可比价计算,同比增长8.0%。按年平均常住人口计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44208元,同比增长3.7%。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3.0%,比上年下降0.4%。农作物总播种面积119.25千公顷,工业总产值 140.1 亿元,有171家规模企业。
2.3全县突发事件风险分析
一是自然灾害风险:我县东部多山的地理构造,纵横发育的溪河,中、西部复杂的江湖关系,加上湿润型气候,使得水患频发,并伴有地质灾害发生;同时旱灾、生物灾害、森林火灾时有发生,并有发生地震的可能性存在。二是事故灾难风险: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建设工程、交通和环境污染等事故时有发生,供水、供气、供电等事故隐患存在;非煤矿山较少,地质条件复杂,安全事故也可能发生;安全生产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设备不齐,抢险救援能力不足;部分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不完备,群众扑救和自我保护能力薄弱,容易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三是公共卫生风险: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也偶有发生;疟疾、霍乱、炭疽病流行及登革热大规模流行的可能性较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的传入和不明原因疾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此外,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也可能引发严重公共卫生事件。四是社会安全风险: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各项改革措施不断推出,开发建设规模迅速扩大,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因土地、山林的权属而引发的群众性上访和村民械斗;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占地补偿、安置费用、项目不落实等问题引发群众的不满;劳资纠纷成为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等;这些矛盾处理不好,极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此外,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跨境犯罪和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犯罪也越来越多,这些都给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社会安全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指挥机构及其成员
3.1.1县政府设立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作为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乡镇、部门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汇报,分析有关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审议、决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决定启动预警和县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处置一般、较大的突发事件,协助配合上级政府先期处置县域内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1.2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县长、人武部负责人、县政府办主任、县委办常务副主任,县直及驻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3.1.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政府办(金融办)、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东管办、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文旅广电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应急局、县卫健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利局、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城管局、县工信局、县渔政局、县畜牧水产发展服务中心、县审计局、县医保局、县商粮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路建养中心、县武警中队、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县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
3.2办事机构
3.2.1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
设置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我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日常管理办事机构。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协助处理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向县委、县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负责拟定县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应急工作;负责全县应急事件信息的统一收集、汇总、整理和发布工作;负责应急知识、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负责县级应急平台建设,制定全县应急管理制度,重点实现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功能,向市级应急平台报送所需数据、图像、语音和资料等;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县相关应急联动及应急保障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牵头部门主要领导兼任。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各专项预案具体确定。
各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县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具体指挥本县相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开展相关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析总结本县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4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传达和落实县政府领导指示,协助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协助处理需由县政府处理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归口管理本县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提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新闻报道意见;做好本县紧急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负担的应急资金列入部门预算(日常应急管理费用、预案编制修订审查费用和预案大型演练费用等);大型综合演练单独按项目预算安排,一般演练在正常工作经费中列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建设项目资金。
县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重大建设项目;应急物资(专用、通用物资)以及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紧急生产、储备、采购、征用、调度;制定恢复重建经济政策,制定市场监控、价格紧急措施和非常措施等。
县文旅广电局:负责牵头协调、指导文化、旅游安全和应急救援工作。
县监察委: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技人员帮助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方面的生产、发展工作;负责农作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救灾捐赠工作;承担自身无力克服因灾引起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的灾民的救济工作;协同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灾害灾情处置和灾后救助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负责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级应对一般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主要承担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和检测样本采集;职业病事故的应急工作和事故处理;负责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人防办):负责处理建筑物倒塌和建设工程的安全事故,城市供气系统事故的处置;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供气保障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向县政府提交县本级应急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负责审计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县司法局:负责安排、督促机关公务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法制建设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建(构)筑物损害情况进行调查;负责组织人员和救援设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进行应急治理和紧急抢险救援;协调上级部门进行灾害评估、评审;做好受损房屋或村庄规划建设。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理因气象灾害、火山、破坏性地震、地质灾害以及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造成的高速及干线公路瘫痪处置和修复;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负责车站线路异常人群拥挤事故处置;负责应急事件交通工具和道路保障等。
县教体局:负责涉及学校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负责学生应急常识教育;负责大型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引发的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县工信局:负责通讯、民爆企业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的建立;负责应急工作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等工作;负责异常天气(台风、暴雨、浓雾)条件下的公共秩序等。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统计火灾损失。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防洪抗旱工作;承担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河流和水库水位监测、预警和水库大坝的紧急修复;水电开发造成的地质灾害、环境生态灾害;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的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
县信访局:负责处理信访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工作。
县畜牧水产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处理畜禽传染病疫情的监测、报告与防控。
县人社局:负责公务员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应急工作中先进典型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县砂管局:负责处理河道采砂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县商粮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粮源筹措、安排调运、组织加工和销售,及时掌握市场态势,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粮食有效供给情况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以及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县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负责涉外涉侨涉台事故应急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外涉侨涉台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市场秩序监管和流通商品质量监管;负责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应急物资及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食品、药品监管;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紧急生产、储备、采购、调度;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因药品和医疗器械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负责经济安全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县铁山水资源保护中心:负责铁山水库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放射性事故除外);在发生水源受到污染的情况下,需要立即通知自来水厂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自来水厂采取停止供水的应急措施。
县供电公司:负责应急电力供应保障,组织进行灾区电力设备抢修,恢复电力供应。
县城管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井盖、垃圾处理、照明设施、扬尘污染治理等领域的应急处置。
县渔政局:负责东洞庭湖岳阳县所辖水域发生渔业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置工作。
县人民医院:负责受伤人员的抢救、救治;对受伤人员进行动态分析,跟踪。
县统计局:负责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为县应急管理系统提供数据。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涉军群体赴省赴京上访事件的处理。
县医保局:负责涉及医疗保险、大病互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事件的处理。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中队:负责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序。
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负责监测辖区内金融风险。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东管办: 负责做好本区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配合县政府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在本地的应急处置或先期处置工作。
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3.5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指挥部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由社会管理、综合减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县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参加县政府和行业内召开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会议,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为县政府建立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和专家库建设提供指导;办理县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3.6基层应急机构
3.6.1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相关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6.2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7应急联动机制
3.7.1建立政府部门应急联动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责任卡,明确牵头部门和支持协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处置程序。
3.7.2应急救援值守制度
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值守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脱岗、漏岗,并做好值守记录,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地点、时间、性质等要素通知带班领导,并根据带班领导的指令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7.3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包括各类群体性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需要市级有关部门(含派出机构)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县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理;需抽调民兵的,由县应急指挥中心向县人武部提出申请,形成共同应对处置的应急联动机制。
3.7.4在超过本级或规定权限的应急工作指令时,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应当边处置边报告。
4预防与预警
4.1信息平台及信息处理
根据现有条件,逐步整合全县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公安、卫计、市场监管、气象、水利、安全监管、林业、农业、自然资源、住建、环保、发改、民政、畜牧、电力、通信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岳阳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县应急信息系统”)。
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上报的各类敏感事件、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上报等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县各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按照各自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4.2监测预测
4.2.1预防
建立重大危险源、综合动态信息和应急资源(包括领导机构、救援队伍、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单位、部门基本情况)数据库,坚持平常监测和定点监测、专业监测和群众监测相结合,加强监测预警,防患于未然。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化解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
4.2.2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突发事件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形式和程序。
4.2.3预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历年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预测情况以及汇总的监测数据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
4.3预警
4.3.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确定由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风险分析评估,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标准,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预警级别。
4.3.2预警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应急指挥中心,并按规定向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咨询渠道、发布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4.3.3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四级预警发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4)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加强管理;
(5)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示信息,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检查督导重点防控部位采取安全措施、应对准备等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7)视情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4预警变更及解除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及时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4信息报告
4.4.1信息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各级各有关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4.4.2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向县应急指挥中心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中心接报后,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并按值班领导的指令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并上报。
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县应急指挥中心,对于一时基本情况不清的,可先首报再续报,首报时间在接报后30分钟之内,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达到上报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超过首报时限2小时的视为迟报,超过12小时的视为漏报,超过24小时的视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的视为谎报。
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向有关国家或地区进行通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有关领导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了解掌握最新情况信息,及时接听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电话(0730—7624229),并按照有关要求准确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4.4.3信息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办理。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或者主体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迅速派出有关负责人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
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包括:启动现场处置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封闭现场、疏导交通、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上报信息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我驻外派出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5.2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县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依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或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等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县应急指挥部审议确定。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响应):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为主处置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请求或实际需要,县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县级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以上(Ⅲ级响应以上):由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建议,报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县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5.3指挥与协调
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置的指挥与协调由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牵头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县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对各部门的应急调度职责。
涉及我县2个(含)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成立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的,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处置。
5.4应急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3)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专业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
(4)立即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按程序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视情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8)向受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9)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0)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1)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2)依法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
(13)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5现场指挥部
根据实际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县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局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和编写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等,做好有关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以及信息调度、汇总、上报,并与国家、省、市工作组或应急指挥部开展协调联络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按照预案和职责,组织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实施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维持秩序、查验死亡人员身份等。
(5)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有关部门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并与现场媒体记者对接,做好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引导以及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县应急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粮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紧急疏散、安置,有关人员生活必需品的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制订、报批、监督实施等。
(8)物资经费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县发改局、公安局、应急局、财政局、商粮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监督、审计;保障应急救援队伍食宿和应急物资安全;调拨、接收、管理、统计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启用本县粮油、蔬菜、食盐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县民政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安抚伤亡人员家属等工作。
(10)通信气象水文保障组:县气象局、水利局、文旅广电局和电信运营企业等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管理、警报播放服务保障工作;县气象局负责现场气象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做好河流、水库的水文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
(11)涉外涉港澳台侨工作组:由县政府办、县人大、公安局、文旅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接港澳台侨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有关事宜。
(12)特种应急组:由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3)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应急局、公安局、总工会、纪委监委等部门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6扩大响应
如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县控制能力,或突发事件已波及到我县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市、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7应急联动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及驻县有关部队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协助、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8社会动员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5.9区域合作
加强与毗邻县政府关于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处置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5.10应急结束
5.10.1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县应急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省委、省政府,省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和市委、市政府,市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5.10.2现场指挥部指定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在1周内向应急指挥中心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10.3应急指挥中心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按照相关要求,在2周内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同上。
5.11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
县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做好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2社会救助
(1)县应急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县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各级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4)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及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县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工作。
(7)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财政、审计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3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突发事件保险理赔工作。
6.4调查评估与总结
(1)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成调查评估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后果、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每年要对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县政府报告。县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全县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6.5恢复重建
县政府有关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需要国家、省、市支持的,由县政府向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1.1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依托消防救援大队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组建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武警、民兵预备役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共青团、红十字会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事发现场自发组织形成的自救互救“第一响应人”队伍。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特点,可调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国内外增援的应急救援队伍由现场指挥部或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筹协调。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7.1.2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情况,重大变更及时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7.2通信保障
7.2.1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广播电视台以及电信和广电运营企业等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对突发事件通信畅通。应急指挥中心应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保障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7.2.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应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对故障通信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请求调动全县通信资源,或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党、政、军等重要场所的通信。
7.3交通运输保障
7.3.1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协调公路、铁路等单位保障救援人员和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并按规定统一向有关人员、车辆等配发相关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现场指挥部应按照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规定程序,依法征用必要的社会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征用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征用结束后及时返还,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按当地平均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7.3.2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7.4医疗卫生保障
7.4.1由县卫健局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4.2发生突发事件,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县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7.5治安保障
7.5.1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事发地公安机关和基层政府负责,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5.2由县公安局负责,协调人武部予以协助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警卫,必要时请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予以配合;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基层政府及村(居)委会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7.6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要加强对气象水文服务设施建设、预警信息发布、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购置储备的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资金需要。对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和评估。
7.7物资及生活保障
7.7.1县发改局、工信局、应急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水利局、林业局、卫健局、商粮局等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定期提供应急物资储备设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处置突发事件专业应急物资。
建立县、乡镇两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物流企业作用,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级应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县应急局、商粮局等有关部门应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统计参与应急救援队伍的人数,做好食宿保障。
7.7.2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处置主管部门可依法征用处置所需物资。
7.8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突发事件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上报应急指挥中心,保障应急指挥调度准确高效。
7.9人员防护保障
7.9.1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直及驻县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
7.9.2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为群众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场所。要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7.9.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10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视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7.11法制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县司法局根据应急工作实际,组织起草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司法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单位、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强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执法监督,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保护灾民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
7.12其他保障
7.12.1县气象局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能力,科学分析气象资料,提高预报预测水平,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7.12.2县水利局应及时提供江河、水库水情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相关信息服务。
7.12.3县科技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科研力量开展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科研工作。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及驻县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予修订完善。
县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自然灾害易发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机关、学校、幼儿园、商场、医院、剧院、高层建筑、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切实让演练成为发现问题、锻炼队伍、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重要载体。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有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8.2宣传和培训
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印应急知识手册。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针对不同人群编制培训教材,并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各类学校须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指导新闻媒体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各级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指导乡镇、村(居)委会及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救互救、应急疏散等宣教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公众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8.3监督与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通报,督导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4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抚恤。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预案管理
8.5.1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由县应急局牵头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县各有关部门及其他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单位应服从本预案要求,根据各自工作的职能,组织制定相应专题预案。本预案报送岳阳市人民政府备案。
8.5.2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子预案。
8.5.3本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8.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岳阳县各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指挥部名称
附件
岳阳县各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指挥部名称
序号 |
类 别 |
县专项应急预案名称 |
应急指挥部名称 |
指挥部 办公室 |
指挥长 |
1 |
自然 灾害 |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
县气象局 |
分管副县长 |
2 |
防汛应急预案 |
县防汛应急指挥部 |
县应急局 |
分管副县长 |
|
3 |
抗旱应急预案 |
县抗旱应急指挥部 |
县应急局 |
分管副县长 |
|
4 |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
县自然资源局 |
分管副县长 |
|
5 |
地震应急预案 |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 |
县应急局 |
分管副县长 |
|
6 |
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预案 |
县减灾委 |
县应急局 |
分管副县长 |
|
7 |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 |
县林业局 |
分管副县长 |
|
8 |
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
县林业局 |
分管副县长 |
|
9 |
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
县农业农村局 |
分管副县长 |
|
10 |
突发事件气象保障应急预案 |
县突发事件气象保障应急指挥部 |
县气象局 |
分管副县长 |
|
11 |
事 故 灾 难 |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
县安委会 |
县应急局 |
分管副县长 |
12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
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
县应急局 |
分管副县长 |
|
13 |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
县市场监管局 |
分管副县长 |
|
14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
县应急局 |
分管副县长 |
|
15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 |
县公安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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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
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
县应急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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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县公安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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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县住建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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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
县应急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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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
县公安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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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
县交通运输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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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预案 |
县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指挥部 |
县交通运输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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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供电事件应急预案 |
县供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
县工信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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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供气事故应急预案 |
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
县城管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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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
县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 |
县住建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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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大中小型水库应急预案 |
大中小型水库应急指挥部 |
县水利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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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 |
县工信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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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成品油保障事件应急预案 |
成品油保障事件应急指挥部 |
县商务粮食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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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
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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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
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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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公 共 卫 生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
县卫健局 |
分管副县长 |
32 |
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
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 |
县卫健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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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县市场监管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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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县文旅广电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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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县市场监管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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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
县农业农村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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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社 会 安 全 |
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县公安局 |
分管副县长 |
38 |
人民防空袭方案 |
人防指挥部 |
县住建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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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公关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公关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县公安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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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恐怖事件应急预案 |
县恐击事件应急指挥部 |
县公安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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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粮食风险应急预案 |
县粮食风险应急指挥部 |
县商务粮食局 |
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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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
县生活用品供应应急指挥 |
县商务粮食局 |
分管副县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