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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02-27 00:00 浏览次数: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诚信、法治湖南建设,加强交通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管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素养,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5-省政府令第202号)》及国家有关社会诚信建设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管理人。机动车驾驶人是指持有我省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是指在我省注册登记机动车的个人或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的法人;车辆管理人是指车辆所属运输公司(经营企业)的负责人、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员、车辆承包人(具有车辆所有权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机动车管理人对所管理车辆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一并纳入管理。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驾驶人员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在湖南省发生的交通失信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联合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联动奖惩。

第四条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交通违法处罚信息及交通事故信息两部分构成。基本信息包括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准驾车型、驾驶证号、初次领证、所属机动车号牌、注册登记时间等;交通违法处罚及交通事故信息包括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政处罚信息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履行法定义务等有关信息。

第五条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推动驾驶人诚信守法,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记录、分类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及划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事故责任信息定期进行汇总,按照处罚轻重、责任大小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整合分类,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供有关部门共享、对社会各界公示查询。

第七条 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记录,构成一般失信文明交通信用信息: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起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闯红灯、超速、非法超限、红绿灯路口车辆不按规定依次等候、违规实线变道或妨碍他人正常行驶、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逆行、驾驶人拒不服从交警指挥等重点交通违法记录累计10次以上的;

(五)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教练车、工程运输车驾驶人等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6分以上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

除本条上述五项外的其他交通违法记录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20次以上的。

第八条 以下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的处罚记录,构成较重失信文明交通信用信息:

(一)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轻伤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或发生致人死亡且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含因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引发的交通事故);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数据的;

(四)驾驶拼装载客、货运车辆上路行驶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六)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情形之一,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情形之一的;

(七)个人、团伙驾驶机动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伪造事故现场,以敲诈、威胁、私了等方式达到向他人索要钱财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按照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理外,对故意实施者仍按照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从严处理;

(八)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周期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九)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教练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接送学生的;

(十二)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三)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四)明知他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资质的人驾驶的;

(十五)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他人举报查证属实,累计3次或以上的;

(十六)驾驶人拒绝、妨碍公安交警、路政执法人员管理被治安处罚的。

第九条 以下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的处罚记录,构成严重失信文明交通信用信息:

(一)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

(二)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

(三)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五)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六)驾驶人用暴力手段阻碍公安交警、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

第三章 交通失信信用信息披露

第十条 单位及团体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向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申请查询,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依申请查询。

信息披露应当合法、客观、及时、公正,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履行职责需要时,依法向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出查询需求。查询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规范格式,通过“信用湖南”网站(www.credithunan.gov.cn)以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查询等方式公开。具体格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另行下发。

第十三条 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应当对授权查询信息被使用情况进记录,记录应当包括被使用的时间、对象等信息,该记录自生成之起保存5-。

一般失信信用信息记录,有效期1-;较重失信信用信息记录,有效期3-;严重失信信用信息记录,有效期5-。文明交通信用信息在有效期内披露。有效期满后,转为信用档案,除司法机关执行公务需要查询外,不对外披露。

第四章 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银行、教育、住建、交通运输、工商、保监等有关部门在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查询信用记录,将交通失信信用信息与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挂钩,对交通失信行为主体实施相应惩戒。

对一般交通失信记录的主体予以提醒、教育,并督促改正。

对较重失信交通违法的主体,依法采取以下方式开展联合惩戒:

(一)作为行业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二)依法向特定主体公开文明交通信用信息;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惩戒方式。

对严重失信交通违法行为的主体,依法采取以下方式开展联合惩戒:

(一)列为行业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撤销行业荣誉称号;

(三)自做出行政处罚之起,一-内暂停或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或资质评定;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惩戒方式。

第十五条 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服务、公路货运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程运输、出租车企业在招聘营运驾驶人时,应当按照规定,将文明交通与职业准入等挂钩,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的人,聘用的时候应当作为入职的重要衡量依据予以考虑。校车、工程运输车驾驶人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由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所在单位,建议予以内部处理、转岗或解除聘用。交通运输部门在换发、补发、变更、核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时,应当在“信用湖南”网站上查询申请人及其管理车辆的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应当不予办理,依法实施相应惩戒。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将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评价个人信用状况和作出授信决策的重要参考,予以相应贷款限制。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本机动车有交通失信记录的,依据相关规定,可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第五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的提供遵循“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对文明交通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填写《湖南省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异议申请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起2个工作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内完成复核,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申请人对交通失信认定有异议的,向与信用记录相关联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于收到申请之起5个工作内核查。符合条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内更正有误记录。

第二十一条 1-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60个小时,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可以对一般失信信用信息记录进行修复;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处罚被变更或撤销,已不属于交通失信情形的,应当予以修复。

交通失信信息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效期满后,系统自动修复。有效期按自然-度方式计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电话、短信、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及时将异议处理结果、信用修复结果等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异议处理程序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

制度保障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对交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行业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工作人员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在披露交通信用信息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工作人员、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以不正当手段采集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虚构信用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信用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银行、教育、住建、交通运输、工商、保监等各级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2-1起实施。由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等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