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公示(9月30日)
来源: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0-10 08:51 浏览次数:1次
核查处置阶段性公示(9月30日) |
序号 |
报告编号 |
不合格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NCP22430602568936059 |
岳阳县荣家湾中心市场46号摊位-胥爱芝 |
豇豆 |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
经检查这批次香蕉共购进了5公斤,进购价格5元/公斤,销售价8元/公斤,货值金额40元,获利15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立案。 |
2 |
NCP22430602568935823 |
岳阳县荣家湾中心市场43号摊位-任爱兵 |
芹菜 |
毒死蜱 |
经检查这批次韭菜共购进了5公斤,进购价格6元/公斤,销售价8元/公斤,货值金额40元,获利1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立案。 |
3 |
NCP22430602568935842 |
岳阳县涂氏菜业 |
小青辣椒 |
啶虫脒,噻虫胺 |
经检查这批次泥鳅共购进了5公斤,进购价格6元/公斤,销售价8元/公斤,货值金额40元,获利1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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