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公示(11月2日)
来源: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1-09 08:59 浏览次数:1次
核查处置阶段性公示(11月2日) |
序号 |
报告编号 |
不合格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NCP22430600568937073 |
岳阳县中心市场-周彬 |
韭菜 |
毒死蜱 |
经检查这批次韭菜共购进了10公斤,进购价格5元/斤,销售价7元/斤,货值金额70元,获利2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立案。 |
2 |
NCP22430600568937076GZ |
岳阳县新良蔬菜摊 |
红尖椒 |
啶虫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噻虫胺 |
经检查这批次红尖椒共购进了10斤,进购价格4.5元/斤,销售价6.5元/斤,货值金额65元,获利2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立案。 |
3 |
NCP22430600568937052GZ |
岳阳县筻口镇杰成购物广场 |
大青椒 |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
经检查这批次大青椒共购进了15斤,进购价格3.5元/斤,销售价5元/斤,货值金额75元,获利22.5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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