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公示(11月3日)(新开)
来源: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1-10 09:01 浏览次数:1次
核查处置阶段性公示(11月3日)(新开) |
序号 |
报告编号 |
不合格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NCP22430602566242557 |
岳阳县新开镇兴隆菜店 |
胡萝卜 |
甲拌磷 |
经检查这批次胡萝卜共购进了6公斤,进购价格3元/公斤,销售价5元/公斤,货值金额30元,获利12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立案。 |
2 |
NCP22430602566242591 |
岳阳县新开镇铁棚子超市 |
四季豆 |
甲胺磷 |
经检查这批次四季豆共购进了5斤,进购价格7元/公斤,销售价10元/公斤,货值金额50元,获利15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立案。 |
3 |
NCP22430602566242549 |
岳阳县新开镇兴隆菜店 |
小米椒 |
镉(以Cd计) |
经检查这批次小米辣共购进了5斤,进购价格10元/公斤,销售价13元/公斤,货值金额65元,获利15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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