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2021年开展的医疗机构校验中,彭海晴中医诊所因现场审核未获通过,现依法予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详见下表)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6个月,时间为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11月6日。暂缓校验期间,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如违反上述规定,我局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彭海晴中医诊所 |
PDY00576943062117D2122 |
彭海晴 |
特此公告!
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