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处置阶段性公示(7月1日) |
序号 |
报告编号 |
不合格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NO:XC22-0077 |
岳阳市怡芳斋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 |
蛋奶西饼 |
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以ニ氧化硫残留量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成本价为45元/件,销售价48元/件,截至案发日止,上述产品除抽样检测的,都已销售完毕。案发后,当事人履行了召回措施,因是快销产品,已无法召回,共计货值金额7320元,获利45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进行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457.5元,罚款27500元,共计罚没27957.5元。 |
2 |
NO:XC22-0078 |
岳阳市怡芳斋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 |
老面法饼 |
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以ニ氧化硫残留量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成本价为45元/件,销售价48元/件,截至案发日止,上述产品除抽样检测的,都已销售完毕。案发后,当事人履行了召回措施,因是快销产品,已无法召回,共计货值金额7320元,获利45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进行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457.5元,罚款27500元,共计罚没27957.5元。 |
3 |
NO:XC22-0079 |
岳阳市怡芳斋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 |
鸡蛋雪饼 |
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以ニ氧化硫残留量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成本价为45元/件,销售价48元/件,截至案发日止,上述产品除抽样检测的,都已销售完毕。案发后,当事人履行了召回措施,因是快销产品,已无法召回,共计货值金额7320元,获利45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进行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457.5元,罚款27500元,共计罚没2795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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