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18年起启动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相关程序,至2021年4月29日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并于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
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可从中掌握一些新的要点信息:
01对乡村的定义
“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乡村的概念。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
第一,乡村是与城市相对应的区位概念。包括乡镇、村庄,包括城市郊区以及其他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在这一区域,有其明显的自然、社会和经济特征,也具有某些共同的制度特点,如土地主要归集体所有,产业主要是种植业和养殖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相对滞后,需要从法律和政策上给予特别扶持。
第二,乡村具有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多重功能。从生产功能看,既包括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也包括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新兴产业。乡村的生产功能在粮食安全保障和为消费者提供丰富的食品原料和工业原料、提供就业机会、保障农业从业者的收入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需要相应地制度保障,促进乡村产业的发展。
从生活功能看,乡村是众多人口的生活空间,尽管在城市化进程中有不少农民进城就业和居住,但目前仍然有近半数的人口常年生活在农村地区,因此需要保障这些人口的居住、交通、环境、教育、医疗等基础生活条件和基本公共服务。
从生态功能看,以农业为主的乡村产业是人与自然相互交融的产业,作物、林木、草原也具有重要的水土保持、空气净化、生态涵养作用,农业在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也在保护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
从文化功能看,乡村是农耕文明传承的重要载体,具有丰富多彩的乡风、家风、民风特征,传统生活方式以及村民之间的社会交往方式等等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村振兴促进法对乡村概念进行界定,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明确乡村的概念,可以更好理解乡村的价值和功能,强化全社会对乡村的认知和理解,从制度层面促进城乡之间的产业、文化、要素、观念的融合。因为历史的原因,乡村是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短板,需要从制度上有更多措施支持乡村发展。明确乡村概念,可以使法律规定的促进乡村振兴的制度措施有明确的指向。
02建立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为确保乡村振兴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压实推进乡村振兴的责任,乡村振兴促进法指出要多层次、多角度落实乡村振兴相关方面的责任。
乡村振兴促进法指出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承担促进乡村振兴的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以适当方式考核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下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完成乡村振兴目标情况,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省级以下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进展情况。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进展情况。
此外,乡村振兴促进法还明确了各级审计、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责。
03政经分离——农村改革的方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
在很多农村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两委会的职能交叉不清,妨碍了集体经济组织作用的发挥。村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经济组织三位一体的体制,使得村委会村务管理功能弱化,也使经济组织得不到充分发展。另外,对集体经济这块“肥肉”的管理,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也很容易造成腐败行为。
打破“政经混合”,实现“政经分离”,首先应进一步明确三者的职能定位: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承担协调生产服务和市场营销、运营集体企业等经济管理职能,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在此基础上,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运营,按照建立现代化企业的要求,以邨及经济联合社为核心,使集体资产由产权安置改为集体资产作为村委会法人股,改村民为股民,明细个人资产与集体资产份额、明晰产权。
04多渠道解决资金供应问题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点要解决人、地、钱的问题。《乡村振兴促进法》要用以下五笔钱来解决乡村振兴中钱的问题。
一是财政资金。“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专项债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
三是土地出让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四是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跨省调剂收益。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统筹管理办法》指出,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应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资金收取标准应综合占用耕地的类型、粮食产能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取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其中,一部分安排给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优先用于补充耕地任务;其余部分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使用。而《调剂管理办法》规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的出让地范围,则限定在了“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这些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国家下达调剂任务,确定调剂价格标准,统一资金收取和支出。
五是信贷资金。“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当然,要解决乡村振兴钱的问题,除了需要政府的政策倾斜外,还需要社会资本的助力。
05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社会资本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力量,需要加大政策引导撬动力度,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为加强顶层设计、汇聚更强大的力量推进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根据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一号文件、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等,于2021年4月22日,对《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1年)》
文件划定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十三个重点产业和领域,分别为:
现代种养业、现代种业、乡村富民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新型服务业、生态循环农业、农业科技创新、农业农村人才培养、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村创业创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对外合作。
文件还指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融资模式进行创新:
一是完善全产业链开发模式、二是探索区域整体开发模式、三是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四是探索设立乡村振兴投资基金、五是建立紧密合作的利益共赢机制。
06建立城乡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国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国家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强化乡村振兴的人才支撑,不仅需要大力培养乡村本土人才,还要引导城市人才下乡,从而建立起城乡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乡村人才振兴是一个城乡间双向的流动过程。对于乡村振兴的理解普遍存在一个误区,就是要把人口和产业转移到乡村,这与城镇化发展的趋势相悖。2021年一号文件也指出:“要把农业产业链的主体留在县城。”
我国著名三农专家温铁军在今年2月发表言论称:“乡村振兴,不能只让农民种地。”2020年我国人口城镇化率已达到60%左右,也就意味着还有40%的人口常住在农村。而2020年我国第一产业占生产总值的比例为7.7%,仅靠种地是无法养活占总人口四成的农民的。因而当前农村三产融合是一个重要课题,需要让更多农民在农业生产的基础上,参与到更有价值的非农生产当中去。这就需要更多农村电商人才、乡村文化旅游体育人才、乡村建设工匠、农村经营管理人才等多样化的农民身份出现。而对于农村的富余劳动力,仍然是要输出到城镇当中去,且更需要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专业化和标准化,打造农民工劳务输出品牌。
07加快数字乡村建设
“农业农村现代化”不仅是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标题,更是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第二阶段的目标任务。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离不开新技术的应用,尤其是数字化工具在农业农村领域的运用。
《乡村振兴促进法》关于农业产业数字化的部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国家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
《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关于农村公共服务数字化的部署:
“国家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培育服务机构和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服务运行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与自我服务有效衔接,增强生产生活服务功能。”
《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1年)》对于数字乡村建设也给出了较为详细的指示和引导,社会资本可以在以下应用场景推动数字乡村建设: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市场信息、农资供应统防统治等服务。
智慧农业建设。包括农业遥感、物联网、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
农业农村大数据建设。包括基础数据资源体系和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中心建设。
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乡村治理、社会文化服务等信息化水平。
“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建设。推进特色农产品网络销售,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
重点项目数据库。汇集农业领域基建项目、财政项目,以及各行各业重大项目,通过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集中向社会资本公开发布,发挥信息汇集、交流、对接等服务作用,引导各环节市场主体自主调节生产经营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