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20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乡村振兴局   2023-06-07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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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县市区乡村振兴局:

  为着力解决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不够健全、带动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带动方式比较单一、带动效果不够明显,影响帮扶项目资金效益发挥和农户持续稳定增收的问题,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乡振发〔20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过渡期内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切实提高帮扶项目资金使用效果,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带动农户参与产业发展,重点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进行带动帮扶,有序带动其他农户发展,不断激发农民群众内生动力,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持续稳定增加生产经营性、工资性收入。坚持获得支持与落实联农带农责任相结合,科学合理确定带动方式和受益程度,健全完善“带得准”“带得稳”“带得久”的长效机制,既带动农户实现增收,又促进帮扶项目持续发展,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持。到2025年,全省有劳动能力和产业发展意愿的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均与帮扶主体建立紧密联农带农机制,其他农户发展与帮扶主体关联度明显提升。

  二、壮大联农带农主体

  (一)培育壮大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发展壮大特色主导产业,从“特”和“优”出发,引进和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提升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和带动能力。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在具备条件的村建设生产基地,加强田头市场、产地储藏、保鲜烘干、食品加工、物流配送等产业设施建设,将适合就地承接的采购订单和劳务等提供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

  (二)加强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各地围绕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和扩大就业,推动产业园区建设,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示范园区创建。充分发挥省内对口帮扶、定点帮扶、“万企兴万村”行动等社会帮扶机制作用,加强15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经济交流合作,共建产业飞地园区,加大企业引进力度,推动产业梯度转移,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升县域就业容量。

  (三)升级发展就业帮扶车间。进一步支持就业帮扶车间升级发展,持续巩固帮扶成效,引导就业帮扶车间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稳定就业。对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就业帮扶车间,积极支持其发展壮大,推动帮扶车间发展成为稳定吸纳就业的产业。对闲置的就业帮扶车间积极盘活,调整优化,提升经营带动能力。每年认定一批厂房式、居家式就业帮扶车间。

  (四)提升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活力。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增强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动力,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激活农村产权、要素和主体,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整合盘活农村各项要素资源,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途径,通过创新资源开发、产业发展、股份合作、资产盘活、旅游带动、服务创收等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全面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群众致富、集体增收,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我保障、服务群众和推动发展能力。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项目资金支持。一是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衔接资金”)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产业帮扶成果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项目)。对诚信守约、乐于助农、经营良好、实力强劲、管理健全的农(林)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经营主体优先支持申报,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帮扶项目资金扶持的经营性项目,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和绩效目标,帮扶主体实际获得扶持资金与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挂钩(下同)。过渡期内,每个经营主体最多可获得2次帮扶项目资金。二是支持市、县利用统筹整合资金参照重点产业项目的补助方式和标准,实施一批到县产业帮扶项目,除农(林)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外,重点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小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联农带农作用。支持标准由市县自行制定。三是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省级衔接资金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示范园建设。对县域内主导产业优势明显、联农带农机制健全、区域规划科学合理的产业园区,优先支持申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示范园,最高可获得项目补助资金3000万元。四是对认定为县级厂房式就业帮扶车间或居家式就业帮扶车间的,符合湘人社〔2022〕33号文件要求的,按照2000元/人标准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到县衔接资金中列支。

  (二)金融支持。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帮扶政策,支持脱贫户、监测对象组建专业合作社,利用小额信贷资金抱团发展特色产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贴息。继续用好脱贫地区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脱贫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产业提供信贷支持。保持扶贫再贷款政策延续性,存量扶贫再贷款可按现行规定进行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5年。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重点支持当地特色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特色产业险种,逐步实现脱贫地区“一特两辅”脱贫主导产业全覆盖。

  (三)用地支持。过渡期内专项安排脱贫县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特色产业用地需要。结合脱贫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用地规模和计划指标,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脱贫地区落实好产业发展附属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村庄整治和宅基地整理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等政策。

  (四)科技支持。大力开展“科技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组建脱贫县产业顾问组,对联农带动效果好的农业经营主体在科技人才指导支持上优先安排、优先保障,支持相关经营主体负责人参加科学技术管理培训,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运用。

  四、落实联农带农责任

  过渡期内,使用各级衔接资金、脱贫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省内对口帮扶直接援助资金、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无偿援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上述资金以下统称为“帮扶资金”)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和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经营性项目资产,均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科学、合理测算带动的脱贫户、监测对象每年直接增收额度,建立客观、真实的联农带农台账,直接带动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增加收入的(务工就业、订单收购、土地流转、入股分红、加工服务费用减免优惠等)联农带农举措,要保留必要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支付记录,作为获得帮扶项目资金支持的依据。

  (一)落实经营性项目主体联农带农责任。享受帮扶资金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应明确所形成帮扶项目资产的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方式,确保发挥联农带农作用。实施项目的经营主体,项目实施当年,带动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户增收额度不少于上年。过渡期内,要持续通过提供订单收购、技术指导、土地流转、就业岗位、综合服务等措施帮扶脱贫户、监测对象直接发展生产。此外,省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重点项目中,由企业实施的经营性项目,还要选择1个生产基地所在村,将支持帮扶资金的50%作为该村股本金入股企业或委托企业管理,前5年每年按一定比率进行保底收益+入股分红。到期后,根据企业或合作社运行情况重新签订帮扶协议。

  (二)落实产业园区联农带农责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示范园区内,凡使用帮扶资金支持实施的项目,每个项目要逐一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项目实施主体获得衔接资金支持的额度,原则上与其带动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直接增收额度(参考项目资金支持政策)挂钩,并在吸纳就业、原材料采购、培训服务等指导方面,向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倾斜。园区内所有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帮扶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人数不低于2000人。同时,鼓励示范园区内企业做优做强,促进主导产业与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示范园区周边农户通过发展乡村旅游、产品加工、服务和消费等实现持续增收。

  (三)落实就业帮扶车间联农带农责任。认定为厂房式就业帮扶车间的,要提供就业岗位15个以上,并已吸纳5名以上(含)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业;认定为居家式就业帮扶车间的,要在乡镇(村)与脱贫人口建立承揽关系,签订承揽合同,并带动5名以上(含)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参与务工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每人上一年度累计就业时间要求6个月以上,年工资性收入达6000元以上。

  (四)完善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机制。帮扶项目产生的村集体经济收益重点用于产业基础设施、乡村公益性岗位、项目运营维护、村级公益事业等。确权到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权量化到成员,在充分尊重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可将集体收益部分用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但要明确分配标准和具体依据,避免平均分配,杜绝收益分配“泛福利化、一发了之、一股了之、一分了之”等简单发钱发物的做法。

  五、完善联农带农模式

  根据脱贫户、监测对象自身条件及脱贫地区实际需求,积极引导各类帮扶主体将脱贫户、监测对象组织起来,合理确定脱贫户、监测对象与帮扶主体的利益分配方式和联结模式,让脱贫群众更多分享产业发展各环节的红利。

  (一)订单收购带动。引导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参与高质量庭院经济等到户产业的发展。鼓励帮扶主体与脱贫户、监测对象开展订单生产,统一提供种苗、技术、农资、收购等服务,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或协议,明确期限、内容、方式等,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鼓励效益好的帮扶主体通过适当加价收购的方式,让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增值收益。

  (二)托养托管带动。针对无技术且自身劳动能力较弱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可以将帮扶资金委托给有能力的亲戚朋友、邻居、周边的种养殖大户、村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生产,签订“托养托管”协议,享受种养业分红。

  (三)保底收益+入股分红带动。鼓励脱贫户、监测对象和脱贫村,以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经营权、自有(集体)设施设备、财政衔接到户资金、产业奖补资金以及折股量化到户的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等入股到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受益对象、合作期限、保底收益比例、收益发放形式、分红兑现时限等,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增加脱贫群众的财产性、经营性收入。

  (四)土地流转带动。对脱贫户、监测对象拥有的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山场、水面)等资源,鼓励帮扶主体优先流转或租赁,实行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让脱贫户和监测对象获得稳定租金收入。

  (五)务工就业带动。鼓励帮扶主体优先吸纳脱贫户和监测对象长期就业或季节性务工,合理确定工资水平,规范用工合同,明确用工时间、工资标准和工资发放方式等,拓展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就近就地务工渠道。

  (六)技术培训带动。鼓励帮扶主体利用自身资源、产业链、技术、市场信息等优势,对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开展产前、产中、产后业务培训服务和示范指导,带动发展产业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通过技术水平提升、掌握市场信息等提高发展产业的效益,增加经营性收入。

  (七)配套服务带动。鼓励帮扶主体对有生产经营服务需求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提供农业技术推广、农机作业、植物保护、优良品种、适用技术、农产品质量把关、疫病防治、供求信息、产品营销、烘干加工和仓储物流等服务,实行服务费用减免,帮助脱贫户和监测对象降低发展产业成本。

  (八)联合带动。积极培育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为基础的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合体。深化“市场+龙头企业+基地+合作社(村集体)+脱贫户(监测对象)”等“一条龙”式利益联结模式,逐层逐级签订规范、合法的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期限、内容、方式以及退出等内容,带动更多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参与到产业发展各个链条、环节中。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作为加强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和促进农户增加收入的重要举措,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进行专题安排部署,加强调度推进,多措并举抓好工作落实,督促帮扶主体认真落实联农带农责任。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联农带农工作细则,根据帮扶主体联农带农方式、标准和预期成效,确定帮扶项目类型和帮扶资金投入规模,确保持续带动效果。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使用帮扶资金的经营性项目,在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时,要审核联农带农机制和预期成效,没有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和明确成效的,不得纳入项目库;未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经营性帮扶项目,不得审批实施。对已经实施的帮扶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科学评估联农带农方式和效果,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不履行带动责任或者带动效果差、资产闲置、经营亏损的帮扶项目,要妥善整改;对挂名帮扶却未产生带动效果的项目,要及时处置,坚决制止打着帮扶旗号从事与帮扶无关的活动。要定期开展帮扶协议履行情况“回头看”,以县为单位建立联农带农帮扶主体目录和联系制度,对未及时、足额履行帮扶协议的帮扶主体,督促其按约兑现协议。将健全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情况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内容,强化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联农带农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选树联农带农机制完善、带动效果明显、可学可用的先进典型,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资源进行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强化工作调度。各地要加强联农带农情况的监测与调度,县(市区)级相关部门要指导辖区内所有乡镇、行政村、帮扶主体逐级建立联农带农台账,明确带动方式、每种方式的具体组织形式、涉及的规模、数量、带动的农户名单(标记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以及当年直接增收金额等。每年10月30日前,各市州统一将本辖区内联农带农情况统计表、明细表(附件1、2)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工作建议、亮点等情况报省乡村振兴局。

  本意见自2022年12月12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