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搭建我局(分公司)与网民网上交流的公共平台,倾听群众呼声,掌握社会动态,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满足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致力打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网络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网络舆情是指我县内外各类组织以及网民通过互联网反映有关我局(分公司)安全生产、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等内容,事关我局(分公司)的各种建议意见,以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群众诉求。
第二条 网络舆情的收集由局办公室负责,由网络舆情相关股室负责处置,其他各部门应积极参与配合。
第三条 网络舆情收集由办公室网络舆情管理员负责,主要收集包括关于我局(分公司)安全生产、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等内容,以及针对我局(分公司)的意见建议。其他各股室也要设置兼职网络舆情管理员,及时发现、报告、解决网络舆情,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办公室应及时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归纳整理,建立网络舆情信息档案。分析时要注意判断网络舆情的真实性、层次性、相关性,关注利益性、影响性,并要定期归纳,有针对性的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条 重要的网络舆情应在发现后的3小时内及时处置,一般性的网络舆情应在24小时内及时处置。网络舆情管理员收到网络舆情,或者发现网络舆情后,要及时反映给部门负责人、局领导,以便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条 办公室根据局领导对网络舆情的批示意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转交相关股室回复,并要跟踪处理。
第七条 各股室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的处置,明确分工和责任。对网络舆情事项按照局领导批示精神,实事求是、快速开展调查、回复,做到不回避、不护短、不推诿。因确无法马上回复的,应说明原因。
第八条 办公室应对相关股室的网络回帖进行审核把关,然后通过局(分公司)专有网路账号进行回复。
第九条 网络舆情处置纳入到局(分公司)-度、-度绩效考核,并进行通报,对处置舆情不及时、不得力的股室和个人,尤其对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局领导同意后,追究相关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