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新修订)
来源:岳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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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强化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管理,提高应对各种矿山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岳阳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把保障矿区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矿山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1.3.3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1.3.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充分依靠和发挥非煤矿山救援队伍在处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岳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下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在岳阳县辖区范围内的一般(IV)级以上矿山事故。

1.5应急预案体系及衔接

《岳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矿山应急预案”)是全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本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由县应急局牵头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公布施行,抄送市应急局备案。其他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部门的矿山事故预案依照本预案进行编制。

2岳阳县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及风险分析

2.1岳阳县非煤矿山基本情况

岳阳县共有非煤矿山8家(均为露天矿山企业)。其中有6家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2家为在建矿山。

露天矿山主要分布在步仙镇,公田镇,张谷英镇,麻塘办事处,新开镇。在生产规模上均为小型露天矿山。

2.2事故风险分析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主要包括:山体滑坡及坍塌事故、冲击地压事故、触电事故、机械伤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爆破事故、坠落事故等事故。

2.3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的处置措施

针对非煤矿山事故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2.4预警级别、事故级别与响应级别

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级四级。事故级别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和事故级别采取不同的响应级别,事故的响应级别分成IV级响应、III级响应、II级响应、I级响应。

3组织体系及相关职责

3.1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部设在县应急局。

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跨地区和部门的重要联络事宜;协调部门、地方、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驻地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县应急救援预案。

3.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3.2.1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

设置岳阳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我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管理办事机构。

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协助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直各部门向县委、县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负责编制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矿山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处理应急工作;负责全县矿山信息的统一收集、汇总、整理和发布工作;负责矿山应急知识、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负责县级应急平台建设,制定全县应急管理制度,重点实现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功能,为市级应急平台报送所需数据、图像、语音和资料等;负责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2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由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纪委监委、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负责人组成,如有需要,应急指挥部可增设相关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承接矿山事故报告;拟定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方案;承担矿山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掌握、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承担非煤矿山事故现场的警戒保卫工作,维护治安秩序;协调、联系、配合“122”“119”开展应急抢险工作;按职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县自然资源局:对山体滑坡、坍塌等事故的地质稳定性进行监测,并提出治理意见;协助开展山体滑坡、坍塌等事故的救援工作;对山体滑坡、坍塌等事故衍生的地质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配合相关单位实施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清理恢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负责对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初步预测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措施意见和建议;负责事故现场的环境评估;按权限调查或配合调查衍生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县卫健局:承担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组织、协调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安抚、稳定工作。

县纪委监委:按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配合工程抢险工作;协调供水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水保障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做好事故现场供电、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3专家组及职能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非煤矿山事故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成员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专家。

主要职责:对事故危害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做出评估,研究和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防范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具体的技术方案;为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保障;参与应急抢险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3.4应急联动机制

3.4.1应急救援值守制度

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值守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脱岗、漏岗,并做好值守记录,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地点、时间、性质等事故信息要素通知带班领导,并根据带班领导的指令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4.2发生矿山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需要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含派出机构)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理;需抽调机动民兵的由应急指挥中心向县人武部提出申请,形成共同应对处置的应急联动机制。

3.4.3在超过本级、规定权限的应急工作指令时,要在第一时间迅速向上级报告;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应当边处置边报告。

4预防与预警

4.1信息平台及信息处理

根据现有条件,逐步整合全县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通信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岳阳县政府矿山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县矿山应急信息系统”)。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上报的各类矿山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上报等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矿山事故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4.2接警与报告

在岳阳县辖区内发生矿山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单位、事故时间、事故类别、发生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目前的危险状况、联系人及电话号码等。县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核查情况,并将事故初步情况报岳阳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及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时限为接到事故报告的1小时内。接警与报告程序具体按照《岳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顸案》的规定执行。

其他部门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时,应及时通报应急指挥中心。

4.3预警与监控

4.3.1对遭受或可能遭受矿山事故影响的区域和人群,县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在公开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当已发生矿山事故,县应急指挥部应在事故现场告知周边群众避开事故警戒区域,避免因误进危险区域而受伤。

4.3.2县应急指挥中心接到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信息、近期发生矿山事故情况后,应及时通知矿山生产经营企业。

4.3.3县应急局负责对辖区内矿山企业进行定期巡查,检查执行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的情况、检查监控设施和各类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监控制度情况;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

4.3.4其余预警和信息要求按照《岳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4.4信息报告

4.4.1责任主体:矿山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矿山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在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4.4.2时限和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应及时向县应急指挥中心上报各类矿山事故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中心接报后,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并按值班领导的指令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并上报。

一般及以上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矿山事故信息上报应急指挥中心,对于基本情况不清的,可先首报再续报,首报时间在接报后30分钟之内,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达到上报标准的矿山事故信息,超过首报时限2小时的视为迟报,超过12小时的视为漏报,超过24小时的视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的视为谎报。县应急指挥中心在接报核实后即报县人民政府,并在1小时内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有关部门在首报应急指挥中心的同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直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直相关部门。

一般及以上矿山事故发生后,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应急指挥中心及时告知外县区。

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有关领导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了解掌握最新情况信息,及时接听县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电话(0730—7624229),并按照有关要求准确反馈现场处置情况。

4.4.3信息报告内容:矿山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矿山事故已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时,接到报告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相关预案、各自职责以及有关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人员开展自救,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社会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县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包括:启动现场处置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封闭现场、疏导交通、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上报信息等。矿山事故发生后,如现场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实施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5.2分级响应

5.2.1矿山事故实行分级响应机制。

(1)根据响应的级别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到位,相关成员单位到位,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一般级(IV)应急响应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急部门等主要成员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参与事故应急行动,县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按本预案规定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较大级(III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全部成员单位到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全部成员单位到位;县委、县政府全面动员辖区内响应部门和应急力量,按照市、省、国家的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赶到现场后,立即移交指挥权至现场最高行政领导,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等问题,服从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5.2.2发生矿山事故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响应行动具体如下:

(1)县应急指挥中心:与发生事故单位取得联系,掌握事态发展情况,立即派人赶赴现场了解核查事故情况;及时向县安委会以及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报告矿山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拟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通知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有关应急支持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按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县应急指挥部:对事故的紧急情况进行判断、评估,决定预警和响应级别;决定现场指挥部组成;向应急指挥中心下达启动预案的指令;决定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置等重大事项。

(3)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部门预案进行响应;接到应急指挥中心响应指令后,迅速通知本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到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汇报本部门应急实施情况;落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5.3指挥与协调

矿山事故的指挥与协调按照《岳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置的指挥与协调由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牵头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县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对各部门的应急调度职责。

5.4应急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保障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3)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专业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

(4)立即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按程序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向受伤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8)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9)依法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

(10)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5现场指挥部

根据实际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6个应急工作组,具体数量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确定。

(1)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负责,公安局长兼任组长。具体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应急行动,确定警戒范围,实施交通管制,组织警戒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及治安保卫工作等。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事故单位协同配合。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县应急局负责组织总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救援行动;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拟定受伤人员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救援行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坍塌、滑坡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县公安局负责拟定排爆方案并组织实施;县卫健局负责现场人员搜救及受伤人员的救护。

(3)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局负责,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辖区供电所、供水单位协同配合,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具体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保障及调度配给工作;负责现场供电、临时照明,供水排水、通信保障工作;负责联系有工程机械的单位,协调、配合工程抢险。

(4)善后处理组。由县人社局负责,县民政局、县总工会、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事故单位协同配合,县人社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安抚及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稳定。

(5)事故调查组。发生IV级及以上的矿山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由相关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局、监察委、检察院、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总工会派人组成,有需要的可邀请专家参加。

(6)后勤保障组。由县政府办负责,县财政局、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协调配合。县政府办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抢险现场指挥部及抢险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5.6扩大响应

如矿山事故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县控制能力,或事故已波及到我县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市、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7应急联动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市)驻县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县人武部及驻县有关部队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协助、配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8社会动员

矿山事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5.9区域合作

加强与毗邻县政府关于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矿山事故提供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处置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5.10应急结束

5.10.1一般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应急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省委、省政府,省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或市委、市政府,市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5.10.2现场指挥部指定一般矿山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有关主管部门在1周内向应急指挥中心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处置情况、引发事件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10.3应急指挥中心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按照相关要求,在2周内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同上。

5.11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矿山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县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做好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应急处置

6.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伤群众正常生活。所需救灾物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安排,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6.2事态监测与评估

6.2.1现场指挥部或最初到达现场的应急部门应迅速了解事故现场情况,确定事故现场区域,掌握人员伤亡和人员受困情况,迅速判断事故规模、影响范围和趋势,初步确定防止势态进一步扩大的工作措施。

6.2.2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事故现场监测、监控任务。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可能的爆炸危险性;坍塌、滑坡等的危险性;诱发其他危险的可能性;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氧含量的监测等。

6.2.3坍塌、滑坡的危险性的监测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爆炸危险性的监测由县公安局负责;负责监测的部门应将监测结果和建议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6.3 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经对事故现场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后,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对矿山事故现场区域进行划分,并根据监测的结果进行调整。

6.4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矿山事故保险理赔工作。

6.5调查评估与总结

(1)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成调查评估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及时对事故的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总结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

(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底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年度矿山事故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初对上年度全县发生的矿山事故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6.6恢复重建

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需要市、省、国家支持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7.1.1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主要包括:依托消防救援大队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武警、民兵预备役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

7.1.2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情况,重大变更及时报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7.2.1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广播电视台以及电信和广电运营企业等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对事故通信畅通。县应急指挥中心应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处置事故网络通讯录,保障应急工作联络畅通。应急通信方式为手机联系与固定电话联系。通讯录中的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安排值班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值班人员的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

7.2.2由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编制信息报送的规范格式和程序。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矿山事故相关信息收集,汇总,将信息上报县应急指挥中心。如有变更,应在10日内向应急指挥中心报送变更信息。

7.3交通运输保障

7.3.1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协调公路、铁路等单位保障救援人员和受事故危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并按规定统一向有关人员、车辆等配发相关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现场指挥部应按照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规定程序,依法征用必要的社会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征用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征用结束后及时返还,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按当地平均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7.3.2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7.4医疗卫生保障

7.4.1由县卫健局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4.2发生事故,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县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7.5治安保障

7.5.1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事发地公安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在事故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5.2由县公安局负责,协调县人武部予以协助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警卫,必要时请武装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予以配合;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委会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7.6财力保障

处置矿山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对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矿山事故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县应急局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7.7物资及生活保障

7.7.1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健局、县商粮局等职能应按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设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矿山事故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7.7.2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矿山事故处置主管部门可依法征用处置所需物资。

7.8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矿山事故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上报应急指挥中心,保障应急指挥调度准确高效。

7.9人员防护保障

7.9.1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

7.9.2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场所。要指定或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7.9.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10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视事故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事故。

7.11法制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县司法局根据应急工作实际,组织起草应对矿山事故必需的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加强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执法监督,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保护灾民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

7.12其他保障

7.12.1县气象局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能力,科学分析气象资料,提高预报预测水平,为应急处置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7.12.2县科技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科研力量开展事故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科研工作。

8预案管理

8.1预案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予修订完善。

本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切实让演练成为发现问题、锻炼队伍、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重要载体。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有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8.2宣传和培训

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应对矿山事故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印应急知识手册。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自救、互救等知识,针对不同人群编制培训教材,并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加强指导监督。矿山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矿山生产经营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

8.3监督与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通报,督导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4责任与奖惩

矿山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抚恤。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预案管理

8.5.1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组织制定和实施,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县各有关部门及其他处置矿山事故有关单位应服从本预案要求,根据各自工作的职能,组织制定相应专题预案。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5.2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子预案。

8.5.3本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8.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