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县环罚字〔2019〕20号
岳阳县新开镇楠木养殖场:
统一信用代码:92430621MA4MP0N66X
地址:岳阳县新开镇共和村船山片新合组
经营者:方景
身份证号码:4306211970070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9年5月14日我局监察人员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并由岳阳县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对你养殖场养殖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2019年5月20日由岳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单(岳县环监(监)〔2019〕第108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养殖场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557mg/L(标准值为≤400)、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为≥16000个/L(标准值为≤1000/100m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单为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31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9〕19号)告知你养殖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9〕19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款结算专户
帐 号:8201933000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