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罚字〔2019〕18号
岳阳西冲畜禽水产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21780896628R
地址:岳阳县筻口镇西冲村2组
法定代表人:胡志伟
身份证号码:4306211965051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9年4月30日我局监察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并由岳阳县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对你公司沼液暂存池溢流出来的废水进行现场采样,2019年5月7日由岳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单(岳县环监(监)[2019]第93号报告单),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溢流外排口废水中氨氮排放浓度为≥124mg/L(标准值为≤80mg/L),悬浮物排放浓度为437mg/L(标准值为≤200),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466mg/L(标准值为≤400),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为≥24000个/L(标准值为≤1000/100ml),总磷排放浓度为18.1mg/L(标准值为≤8.0mg/L),溢流外排口下游的废水中悬浮物排放浓度为261mg/L(标准值为≤200)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为≥24000个/L(标准值为≤1000/100m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经调查核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于2019年5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9〕1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9〕18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款结算专户
帐 号:8201933000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