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不罚决字[2024]1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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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张*望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荣鹿新村葵花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岳阳县荣家湾镇荣鹿新村葵花片进行施工建设,新建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于2024年3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证据、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不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3点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

  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