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环不罚决字[2024]2号
岳阳县第三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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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兰*军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兴荣路1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医院排污许可证系统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医院2024年1-2季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证据、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不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医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医院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5点之规定,经我分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医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决定如下:
对你医院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医院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