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环不罚〔2026〕2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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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台:

  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96804*****1

  地址:岳阳县公田镇公*村盐井村民组1*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9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上级交办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收存的砂土露天堆放在S306公路旁原岳阳县公田驾校空地内,既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你本人;证明内容:你本人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9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9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9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21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5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9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将收存的砂土露天堆放在S306公路旁原岳阳县公田驾校空地内,既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6月24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不罚告〔2026〕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

  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完成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

  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学习,增强法制意识。

  2.强化管理,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环保主体责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