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环评批﹝2020﹞35号
关于岳阳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固体垃圾循环再生资源化利用项目(年产25万吨商品混凝土、30万吨沥青混凝土、20万吨水泥稳定土、25万吨干混砂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岳阳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建筑固体垃圾循环再生资源化利用项目(年产25万吨商品混凝土、30万吨沥青混凝土、20万吨水泥稳定土、25万吨干混砂浆)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申请》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岳阳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拟投资20000万元在岳阳县长湖乡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材产业片区纬三路2号(拟调扩园区)新建建筑固体垃圾循环再生资源化利用项目(年产25万吨商品混凝土、30万吨沥青混凝土、20万吨水泥稳定土、25万吨干混砂浆),项目占地面积49104.78m2,地上总建筑面积23710.25m2,地埋式高仓建筑面积100800m2。主体工程包括:商品混凝土生产线、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含10万吨废旧沥青再生)、水泥稳定土生产线、干混砂浆生产线及固定式制砂生产线,其中固定式制砂生产线主要原材料为矿石、废石料、建筑废弃物,固定式制砂生产线生产出的产品均用于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土、干混砂浆四条生产,辅助工程包括有:原材料堆场、地埋式高仓、办公楼、门卫、地磅及配电间等,并配套道路、停车场、绿化、供电、管网设施及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可年产25万吨商品混凝土、30万吨沥青混凝土、20万吨水泥稳定土、25万吨干混砂浆。项目生产过程中所用矿石、废石料和建筑废弃物等必须有合法来源。项目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湖南天瑶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内容、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从环境保护方面考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的建设必须依法办理其它部门相关手续,在建设和运营期必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
1.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通告》(岳政告〔2015〕5号)、《岳阳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实施方案》(岳环发〔2016〕15号)、《关于印发岳阳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的通知》(岳环发〔2016〕27号)采取有效的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做到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防止建设及运输过程中的扬尘对环境空气产生影响;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防尘网遮盖;运输砂石、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或者其它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封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2. 加强水污染防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砼浇筑废水和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期生活废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后回用,不外排。
3.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尽量缩短施工期,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减少噪声对环境影响。
4.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施工期建筑垃圾运至相关部门指定的地方堆存,严禁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施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二)做好营运期环境保护工作
1.加强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项目区域内的雨水及污水管网。初期雨水排入雨水池内沉淀后回用,后期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网收集,排入东侧水塘内;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表1中绿化用水标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浇灌,不外排;实验室废水经酸碱中和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6条生产线均配套沉淀池,用来处理搅拌主机及作业区地面冲洗废水,处理后的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采取密封、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确保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厂界浓度限值要求。固定式制砂生产线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1#)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沥青再生料生产线在破碎筛分阶段设置负压抽风+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粉尘,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2#)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商品混凝土生产线中筒仓产生的粉尘通过顶部自带的脉冲反吹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3#)排放,搅拌站产生的粉尘通过设备自带的中央集尘系统+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4#)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沥青混凝土生产线中沥青烟气经集气管道引入静电除烟+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净化,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5#)排放,颗粒物、苯并(a)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沥青混凝土生产线中骨料烘干加热、筛分废气通过设备自带的集尘系统+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6#)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0年6月10日发布)中规定标准;沥青混凝土生产线中煤粉筒仓产生的粉尘通过设备自带的脉冲反吹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7#)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燃气导热油锅炉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8#)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水泥稳定土生产线中筒仓产生的粉尘通过筒仓顶部自带的脉冲反吹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9#)排放,搅拌站产生的粉尘通过设备自带的中央集尘系统+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10#)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干混砂浆生产线筒仓产生的粉尘通过筒仓顶部自带的脉冲反吹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11#)排放,搅拌站产生的粉尘通过设备自带的中央集尘系统+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12#)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密封等措施;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项目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强化固废处置措施。按要求设置规范的临时贮存场所,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暂存,并全部进行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其中磁选铁渣、煤渣暂存后外售,综合利用;滴漏沥青及拌和残渣、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沉淀池底泥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导热油、机修废机油、废油桶以及废活性炭暂存于厂区内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规定自行组织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经手人:刘岳荣 2020年8月3日
抄送: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湖南天瑶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