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岳阳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15万吨干混砂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县环保局   2020-09-3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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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评批﹝2020﹞46号

岳阳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15万吨干混砂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申请》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岳阳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拟投资2500万元在岳阳县荣家湾镇鹿角村新建年产1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15万吨干混砂浆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3333.4m2,租赁原农科砖厂的场地进行生产。项目建设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和一条干混砂浆生产线,其中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配置拌合站1座,4个仓筒,容积均为160吨/个(其中水泥仓筒2个,矿粉仓筒1个,粉煤灰仓筒1个),干混砂浆生产线配置双轴混合机1套,4个料仓筒,容积均为160吨/个(其中水泥仓筒1个,粉煤灰仓筒1个,砂料仓1个,成品仓1个)。项目以水泥、粉煤灰、外加剂、水、砂、碎石、矿粉等为原料,经配料、投料、混合搅拌等工序生产商品混凝土,以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等为原料,经配料、投料、混合搅拌等工序生产干混砂浆。项目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江西展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内容、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从环境保护方面考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必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

1.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通告》(岳政告〔2015〕5号)、《岳阳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实施方案》(岳环发〔2016〕15号)、《关于印发岳阳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的通知》(岳环发〔2016〕27号)采取有效的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做到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防止建设及运输过程中的扬尘对环境空气产生影响;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防尘网遮盖;运输砂石、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或者其它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封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2. 加强水污染防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期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菜地施肥,全部综合利用。

3.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尽量缩短施工期,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减少噪声对环境影响。

4.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施工期建筑垃圾运至相关部门指定的地方堆存,严禁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施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二)做好营运期环境保护工作

1.加强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项目区域内的雨水及污水管网。初期雨水排入雨水池内沉淀后回用,后期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网收集,排入南面水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菜地施肥,全部综合利用;车辆及设备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采取密封、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确保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厂界浓度限值要求。干混砂浆生产线中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1#)排放,搅拌站产生的粉尘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2#)排放,筒仓产生的粉尘通过顶部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3-6#)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筒仓产生的粉尘通过筒仓顶部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7-10#)排放,搅拌站产生的粉尘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11#)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密封等措施;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项目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强化固废处置措施。按要求设置规范的临时贮存场所,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暂存,并全部进行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其中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沉淀池底泥、废砂浆料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机修废机油暂存于厂区内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规定自行组织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经手人:刘岳荣                   2020年9月27日

 

抄送:荣家湾镇人民政府,江西展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