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0]第025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04-11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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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岳阳市宏乔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

法定代表人:王辉

经查实,2020年10月27日至28日,你公司承建的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御花苑”项目,每天施工到凌晨3点。未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申请批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引起周围居民反感并投诉。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及《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一)项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11月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0]第025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考虑到首次违返规定,且时间较短,后及时整改并积极消除社会影响。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一)项情节较轻,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