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岳阳维仔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岳阳县荣家湾镇
法定代表人:彭维
经查实,经查实,你公司占用人行道进行二手车辆销售,2020年11月07日我执法人员上门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你公司接到通知后,及时拖离了大部分车辆,但仍有两台未在规定时间里拖离,未按要求改正到位,影响市容市貌。已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11月1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0]第023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篇第一章第二节,《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条(一)项,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鉴于及时改正,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