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0]第014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04-11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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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付勇

家庭地址:岳阳市八字门新经开区

经查实,2020年08月12日,岳阳县邮政局院内道路升级改造,将建筑垃圾承包给你,你雇佣侯秋荣驾驶湘F4A570小型农用车,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将垃圾倾倒在荣站临时消纳场,雇佣侯新四驾驶湘F40570小型农用车,未办理任何手续,将垃圾倾倒在县殡仪馆旁。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08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0]第014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九)项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三条(十一)项②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及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九条第(二)项①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两项合并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