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勉吉录
家庭地址:宁夏中宁县喊叫水乡
经查实,2020年07月24日,在107国道岳阳县新开段,你驾驶车牌为宁AC5133的重型半挂车,返程途径此地时将车辆上废弃的铺垫物倾倒路边,造成道路环境污染,且因未采取固定密封措施散装废弃物造成行驶过程中泄漏、抛撒。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本局于2020年07月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0]第011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四)项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50元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给予警告,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第十三条(九)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的,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100元罚款。数项合并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