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0]第010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04-11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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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湖南鑫安建筑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

法定代表人:赵波

经查实,2020年07月18日,我局环境执法大队巡查发现,在岳阳县团结路、富荣路、天鹅北路路面大面积污染(约1000平方),经查实为你单位雇佣县渣土公司,在团结北路卫农居委会安置点工地运输建筑垃圾,因未采取清洗措施,车辆运输中带泥造成道路大面积污染。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本局于2020年07月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0]第010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六条,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 给予警告,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