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岳阳县顺威燃气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岳阳县新墙镇
负 责 人:李楚雄
经查实,你单位于2020年06月30日,在岳阳县顺威燃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胡三军、张佑良、罗检保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且此三人运载的气瓶均不属于你站所有,并夹带有未检验超期瓶和报废瓶,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07月1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0]第007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依照国务院令[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3吨以下的: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依照国务院令[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款、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3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处罚标准: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
你(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
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