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张佑良
家庭地址:岳阳县黄沙街镇
经查实,2020年06月30日,接群众举报,我局燃气管理股联合公安城管执法大队,对顺威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在你驾驶的“长安”牌(车牌湘F.4X161)三轮摩托车载运三十瓶YSP35.5液化石油气瓶正在获取液化石油气,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你既无相关从业证,又不属于气站合约配送员,从2018年就开始收空气瓶代人灌气,收取手续费和赚取价格差,属于从事经营转供液化石油气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七)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07月1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0]第006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依照国务院令[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六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标准:对个人可以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