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岳阳县兴远液化气实业有限公司长湖气站
公司地址:岳阳县长湖乡光荣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梁斌泉 主要负责人:汪岳兵
经查实,你单位于2020年06月09日,在岳阳县长湖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吴岳林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以上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项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06月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0]第003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四)项的规定,依照《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三节第三十七条(四)项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你(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
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