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第001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04-21 09:49
浏览量:1 | | | |

 

当 事 人:王兵涛,男,汉族

家庭地址: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

经查实,2022年01月04日,我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巡查,在岳阳县中湘街十字路口,发现你正使用三轮摩托车(车牌:湘F0059D)违规占用人行道进行鱼类贩卖,同时现杀鱼类随意丢弃内脏鱼鳞等垃圾,造成污水横流街道污染。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月1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2〕第001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七)项的规定。参照《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三条(八)项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在城市小街小巷摆设摊点。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