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第003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04-21 09:53
浏览量:1 | | | |

 

当 事 人:陈青保,男,汉族.

家庭地址:湖南省岳阳县中洲乡

经查实,2022年01月10日,我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在对县城荣新路进行集中整治期间,发现在荣新路车之宝汽车服务中心门前有待修车辆(车辆无牌照)违规占用人行道,违停车辆影响居民通行和市容市貌,为你擅自停泊在此处。此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月1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2〕第003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参照《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三十四条(九)项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按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乘用车罚款200元)。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