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第007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04-2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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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邓六生,男,汉族。

家庭地址: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

经查实,2022年03月09日,我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岳阳县天鹅路福星家电超市门前人行道上有违规堆放的建筑垃圾,经调查为你擅自堆放在此处。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3月1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2〕第007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参照《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篇第一章第三节第十八条(二)项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道路污染面积5平方米以上,或倾倒、抛洒、堆放的建筑垃圾量在1立平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