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许兴吴
家庭地址: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
经查实,2022年3月10日,我局环境执法大队巡查小毛家湖防洪大堤时,发现你驾驶拖拉机(车牌:湘06D7218),擅自将1车建筑垃圾倾倒在防洪大堤上,倾倒建筑垃圾造成约3平方污染。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3月1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2〕第010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九)项的规定。参照《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三条(十一)项,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 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每台罚款500元;渣土、沙石沿途撒落按每平方米处以罚款,3平方米以下罚款500元。本局对你作出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屈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