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第015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04-2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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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许 涛,男,汉族。

经查实,2022年03月15日,我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你在岳阳县庆丰北路无名门窗店(毛家礼堂旁),违规占用人行道进行门窗焊接作业。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本局于2022年3月1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2〕第015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篇第一章第二节七条(一)项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被依法查处(有证据证明)两次或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店外堆物、经营、作业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