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第036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04-21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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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岳阳恒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柯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MA4PGNFB2F

公司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红日家园4栋501室(红日社区一网格)  

联系地址: 湖南省岳阳县步仙乡

经查实,2022年3月29日,我局环境执法大队巡查至麻塘镇鹏程纸业时,发现你公司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下和麻塘镇洞庭村村民达成协议,派遣10台农用车将岳阳市竹萌街渣土运输至麻塘镇洞庭村,并倾倒在洞庭村约75立方米渣土。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本局于2022年4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2〕第036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参照《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用指导意见》第二篇第一章第三节第十八条(一)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或倾倒、抛洒、堆放的建筑垃圾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800元罚款,或按建筑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400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屈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