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第040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10-14 16:45
浏览量:1 | | | |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040

 

  魏来保,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60219******4518家庭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金鸡山路*号

联系电话137******95

    经查实,2022年04月12日,我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你在县城天鹅北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人民医院旁)违规损坏城市人行道。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二十七条第(七)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规定。本局于202204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2〕第040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三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局现决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修复损坏市政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