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第043号
当 事 人:岳阳县鹿角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人:罗满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70587820J公司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鹿角村张辆武组
身份证号码:43061119******1576
联系电话: 139******86
经查实,2022年4月12日,我局燃气股执法人员对你气站进行安全巡查时,在检查过程中查获龙某驾驶“鸿运龙”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车上载有12瓶装满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共计144公斤,气瓶来自几家不同气站,其中有两只气瓶为超期未检气瓶。根据调查及当事人交待,当事人和你公司存在供销关系,所载液化气均为你公司提供。以上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本局于2022年4月1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2〕第043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燃气管理,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本局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
你(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 )缴纳罚款或到
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屈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