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第046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10-14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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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046

 

   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62119******0053家庭地址:岳阳县城关镇荣站居委会第十组

联系电话181******73

 经查实,2022年04月28日你在岳阳县青山路司法局小游园将车辆(车牌湘F955CF)违规停放在游园绿化带内,占用面积约1.4平方米,造成绿化装饰大理石损坏3块。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本局于202204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2〕第046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按照《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本局现决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整的罚款,并赔偿损坏绿化设施修复费用贰佰零叁点陆元(¥:203.60)。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