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第047号
当 事 人:于佩康,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62119******5011 家庭地址:岳阳县柏祥镇伏太村于中村民组13号.
联系电话:158******22
经查实,2022年04月12日,你将岳阳县荣兴路爱尚果2店门前的垃圾箱擅自拆除并丢弃在绿化带内。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04月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2〕第047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按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恢复卫生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屈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