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02号
当 事 人:蒙文滨,男,壮族,身份证号码:430681199XXXXXX016家庭地址: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管理区凤凰居委会凤凰居民区40栋11号
联系电话:177XXXX8456
经查实,2023年02月28日,你在岳阳县城南大道311小海豚加油站,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授意店员违规设置水旗进行户外宣传,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要求改正后,仍不进行改正。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局于2023年03月0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3〕第002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 第十五条二项(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
本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330000000184)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