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12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04-05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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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12号

  姓名:刘湘兵

  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1X

  住址:岳阳市岳阳楼区康王蔸蓬村老屋组10号

  联系电话:137****0748

  经查实,2024年03月11日,你在岳阳县杨林镇五源气站内驾驶五星三轮摩托车(湘F.IL256)充装液化石油气,三轮摩托车上所载燃气瓶,系你从岳阳市乌江运输到五源气站充装液化石油气,再将燃气转供、转卖给岳阳市乌江用户。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三轮车上共有充满气体的液化气罐13公斤的21罐,45公斤的1罐,共计充装318公斤液化石油气。此行为违反《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转卖、转供燃气。本局于2024年03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12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根据《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500.00)整。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933000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