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05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04-04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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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05号

  当事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0705552553

  法人代表:汤海

  委托代理人:王晓波   联系电话:139****2701

  住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74号福乐康城2栋503房

  经查实,2024年01月22日,我局接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岳县建案移函[2024] 3号,你公司设计位于荣家湾镇贺坪西路与滨水东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岳阳县“街赵.星月湖”建设项目图纸,在2023年上半年全省勘察设计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被施工图审查专委会抽查复审,并发现由你公司承担的设计项目在2022年6月9日申报图审,8月15日完成审查备案的设计图纸中,违反了四条强制性条文。

  此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圆(¥:1000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933000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