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14号
当 事 人:孙圣
身份证号码:43062119******0012
住址:岳阳县向阳居委会
联系电话:155****1123
经查实,2024年03月17日,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县城丰和路荣湾外滩小区西侧的人行道路上,发现你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指使挖机施工作业,擅自开挖、损坏人行道。经现场勘测,开挖的人行道面积约为8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本局于2024年04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14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参照《岳阳县城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三条,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
本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路面依法赔偿;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圆(¥:40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