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13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04-22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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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13号

  当 事 人:岳阳县五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C02M6X8L

  法定代表人:王高红     身份证号码:43062119******7710

  公司地址:岳阳县杨林街镇城山舟村方包组

  委托代理人:邹常见     联系电话:158****2830

  经查实,2024年03月11日,我局燃气股执法人员对你气站进行安全巡查时,在你气站中现场查获杨某荣驾驶五星三轮摩托车(湘F.085GJ)充装液化石油气,三轮摩托车上所载燃气瓶系杨某荣从岳阳市西塘社区的居民家里收集后运输到你气站充装液化石油气,违规将燃气转供、转卖给岳阳市西塘镇用户。三轮车上共有充满气体的液化气罐22个,共计286公斤液化石油气。据调查杨某系岳阳市中燃百江气站配送员,你公司在明知其不在经营范围区域内仍为他们大量充装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本局于2024年03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13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区域经营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局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圆(¥:300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