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08号
姓名:龙小球
身份证号码:43062119******7719
联系电话:138****9269
住址:湖南省岳阳县杨林乡和平村老屋村民组7号
经查实,2024年02月29日,我局燃气股执法人员,在杨林乡荣公公路城山村的居民房内,查获你非法存储液化石油气瓶。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 YSP35.5 型气瓶有32个,有26个已充满液化石油气的气瓶,旧瓶罐内少量液化气的气瓶有6个,总存储338公斤液化石油气,该场所不具备安全条件存储燃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调查系你私自将气瓶存储在自己家中。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本局于2024年03月0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08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
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节第八十条(五)项、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圆(¥:9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933000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