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07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04-08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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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07号

  当 事 人:岳阳县虹畅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CY2BCK0Q

  法定代表人:张湘云      联系电话:186****8028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荣新路南侧大冲段(永兴气站办公楼)

  经查实,2024年02月2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在岳阳县友爱路特殊学校旁查获张某驾驶三轮货运摩托车(湘F.Z8362)违法充装贩运液化气。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车上载有24瓶装满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充装了液化石油气的有17个钢瓶,共计204公斤。据调查及张某交待,和你公司存在供销关系。而你气站工作人员在知晓张某保非你站配送员,且大量充装销售液化石油气的情况下,依然提供气源。此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本局于2024年03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07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节第七十七条(四)项、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圆(¥:370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933000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