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06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03-11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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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06号

  当 事 人:程文明

  身份证号码:42102319******0434

  联系电话:181****5529

  住址:岳阳市青年路阳山新村

  经查实。2024年1月2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未经审批悬挂在道路上的口味王广告横幅,共计10条,为你私自制作后分发给其他业务员,并要求悬挂在城区内的,属个人行为。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本局于2024年2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06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九条(一)项、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