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10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04-05 15:13
浏览量:1 | | | |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10号

  当 事 人:岳阳县兴远液化气实业有限公司十二公里气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601238625

  法人代表:汪岳兵      联系电话:181****6868

  住址:岳阳县新墙镇十二公里气站

  经查实,2024年2月2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在岳阳县城关镇沿河村查获蔡某驾驶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无车牌)违法充装贩运液化气,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三轮车上有充满液化气的钢瓶有14个,共计168公斤。据当事人蔡某波交待,车上所载充装的液化气于2月27日转接来自十二公里气站。据调查,是由你气站统一收集钢瓶后运输至岳阳县虹畅气站充装的。而你气站在知晓蔡某并无燃气配送资格证,且大量销售液化石油气的情况下,依然转供气源。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本局于2024年3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10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节第八十条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本局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圆(¥:200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