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09号
当 事 人:岳阳县沐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7E6AJP87
住所:岳阳县荣家湾镇荣新路88号
委托代理人:蒙文滨 联系电话:177****8456
经查实,2024年2月29日,在县城党校路,你公司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挖,损坏绿化带,经现场勘查,开挖后损坏的绿化面积约为3平方米。经第三方公司(岳阳县风景园林绿化建设养护中心)评估,开挖后造成绿化设施损坏的金额为1000元整。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本局于2024年03月0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09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权基准》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三条: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本局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苗木及设施依法赔偿;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圆(¥:15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