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50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07-25 15:19
浏览量:1 | | | |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50号

  当事人:熊火洲

  身份证号码:43062119******7039

  住址:岳阳县长湖乡燎原村香炉村民组24号

  联系电话:152****8742

  经查实,2024年6月21日上午08时许,我局燃气股执法人员在长湖乡荆州村日常巡查过程中,在居民自建房院内发现你在使用导气管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你使用导气管倒装YSP35.5型气瓶,数量1瓶,瓶内充装了液化石油气12公斤。你在经过专业资质培训,取得了燃气配送证的情况下,明知不得倒灌燃气,仍然擅自在家自行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四)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本局于2024年6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50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根据《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500.00)整。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