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44号
当 事 人:覃茂艳
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65
住址:岳阳县城南居委会
联系电话:158****4264
经查实,2024年5月17日上午7时分许,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县城城南河小学擅自使用摩托车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贩卖小零食,我执法人员曾多次处罚并告知不得在学校周边贩卖小零食。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6月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44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七)项: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七)项、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5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