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56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08-28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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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56号

  当 事 人:付金荣

  身份证号码:43062119******6131

  联系电话:187****4032

  住址:岳阳县新开镇万福村第二村民组7号

  经查实,2024年7月5日,我局燃气股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岳阳县新源村的门店内非法存储液化石油气瓶。经调查系同源气站配送员付金荣擅自将液化气瓶从同源气站运输并存储在家中。经调查取证系你在具备燃气配送证的情况下,私自将液化气瓶储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下,经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勘查你非法存储在门店内的气瓶7个,空瓶2个、共计储存84公斤液化石油气。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本局于2024年7月2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56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

  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节第八十条(五)项、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5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