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60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08-26
浏览量:1 | | | |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60号

  当 事 人:岳阳县宏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85379187Q

  法定代表人:陈交武     身份证号码:43062119******0558

  公司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文艺西路84号

  委托代理人:唐冰球     联系电话:139****0345

  经查实,2024年7月12日,我局接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函,位于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兴园社区东片一区(金信路公租房)由岳阳县宏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承接的工程检验检测服务项目,存在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等24项检测服务转包的行为,7月15日,我大队对岳阳宏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冰球进行调查询问,唐冰球承认该工程检测服务项目由岳阳县宏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中标,该公司中标后又将该项目转包给湖南千府高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进行检测服务,现已检测完毕。此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本局于2024年7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60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局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伍万圆(¥:500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933000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9日